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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对方车辆,车辆却被抵押他人,还能否继续执行?--王思桐
发布时间: 2019-03-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7年10月25日,何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铲车倒车造成辛某死亡。辛某家属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要求贾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费共计人民币56275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于2018年6月10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押了何某的奥迪轿车,但案外人安某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安某称,何某在案发前已经将该奥迪轿车抵押给了她,法院的执行侵犯了她的权利,要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扣押。经调查,该车未办理抵押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该轿车是否能够得到执行?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情形。第202条的适用对象,不限于当事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把安某列为利害关系人比较合理。

同时,安某在《执行异议书》中并没有阐明其异议的具体对象,根据其相关申请书内容表述,安某异议的内容是执行行为而非执行标的,而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说明车辆所有权并未转移为安某。

律师建议:

1. 研判请求权基础及执行依据。

2. 区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实体事由异议。

3. 积极行使法律权利,督促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