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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不可逃避的法定之责--崔磊
发布时间: 2019-03-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经济补偿金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单方面一次性向劳动者给付的补助,暨解雇之成本。那么在哪种情况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这一补偿?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共分为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用人单位因下列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用人单位具备法定裁员调解,需要与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下列过错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不可逃避的法定之责

 

(一)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的,但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认为完成而终止的。

(3)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经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而终止的。

(3)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不可逃避的法定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