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于对添附物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修缮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添附,是指将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成为一物或者非所有人将原物加工成为一新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装修,且实施的添附行为在房屋上产生了新的财产,造成出租人财产形态的改变,损坏房屋的完整性,构成了对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不仅不对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而且依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承租人拆除装修材料,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承租人恶意添附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因为承租人主观有过错,其擅自装修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出租人提起诉讼请求承租人拆除装修材料、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更表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投入不予认可,对装修损失更无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