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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满足以下3种情形,可能被认定“恶意透支”!--崔磊
发布时间: 2019-02-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而量刑明显偏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明显偏重,重刑率逐年上升,实践中,有些银行机构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

满足这些条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1、持卡人透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奥结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单纯的未按期足额还款的事实不算是“非法占有”!所以不用怕,只要不是你故意不还,万一逾期了也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2、“恶意透支”,超额、超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款的。
       这里的有效催收是指银行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的,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比如,你换了手机号,银行找不到你,但是要注意,故意逃避的不算),两次有效催收之间至少要间隔30天。

3、量刑数额调整
       新司法解释将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从原有一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暨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