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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丁玉铭
发布时间: 2019-0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孙女士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内,房屋于2004年通过借名购得,出名人为其在政府工作的一位朋友,总房款571600元,房屋面积147.9平米,购房时其朋友向孙女士出具了一张声明,明确购房出资人、代持等事宜并签字。

       2016年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与对方订立一份协议,内容是因房屋一直无法转移给我方,导致对方经济利益受损,故赔偿对方200万元补偿。孙女士发现此协议后联系对方让其尽快办理过户,对方明确告知现房屋属于自己所有,从最早的200万补偿涨价至400万,后又明确让孙女士搬离房屋(房屋现价值800万)。因购房手续都在孙女士手中,购房至今对方未将房屋所有权办下(已查询)。孙女士担心对方私自将房产证办下后与小额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想知道之前双方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孙女士应当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配合过户。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才可以适用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