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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数字化量刑3步走,最大限度的达到罪刑相适应--任鹏
发布时间: 2019-04-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中国做刑事的辩护律师大概都知道,无罪辩护虽然很美,最大限度的能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让刑事辩护做到极致,但是实践中,无罪辩护率可能还不到0.5%,现实是最能说明问题的,有的律师还会运用一些技巧,既能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又能最后说一说量刑辩护,这些看上去也都是很美的,可现实就是,辩护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的时间都无法保证,我们怎么能在有限的时间里,把自己的辩护意见植入检察官与法官的脑袋里是一个最关键的问题,这也是关系到被告人利益的事情,我认为,不重视量刑辩护,才是对当时人利益的最大伤害,有些律师为了出名,不给当事人说清楚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导致失去了很多量刑辩护的时间,结果发现最后倒霉的很有可能还是当事人,今天这篇文章参考了《量刑辩护意见》,近些年,最高院出台了很多关于量刑的原则与标准,这些才是在现有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包括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中国式诉辩协议的产生等等。这些都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力工具,很多律师不重视,今天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怎么进行数字化量刑及其方法。

量刑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根据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怎么理解量刑起点和基本的犯罪构成,根据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而不是抽象的,必须进行个案分析,基本的犯罪的构成事实千变万化,量刑起点也需要随之变化,例如故意伤害一人致其轻伤,与故意伤害二人致其轻伤的量刑起点肯定不可能一样,因为它们反应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指导意见》根据常见犯罪的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量刑起点幅度,而不是固定的,以故意伤害罪为例,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么规定就是为了便于法官根据个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具体情节来选择一个合适的量刑起点。总之,确定量刑起点是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时,要结合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据以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那么什么叫“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呢”,理论上讲,一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可以分为定罪的事实情节和量刑的事实情节,除了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即定罪事实)以外,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情节都属于广义上的量刑事实情节,这些量刑情节都需要在量刑过程中考虑。那么如何确定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首先确定一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是增加刑法量的根据,就是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事实是否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关键是看这些事实情节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构成要件。例如,在抢劫犯罪中,“抢劫金融机构”是加重犯罪构成事实,但在诈骗罪中,“诈骗金融机构”就不属于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但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调节基准刑。再如,故意伤害罪中,伤害后果,重伤伤残的等级属于影响犯罪构成和法定刑适用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比如,被告人两次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九级),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在这里,“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是影响被告人基本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持凶器”、“两次作案”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量刑时,以“致一人重伤”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致二人轻伤”、“致重伤九级伤残”的事实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持凶器”、“两次作案”则作为量刑情节,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予以调节基准刑。总之,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必须是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犯罪构成)的事实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时,要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量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调节基准刑的情节分为一般量刑情节和特定量刑情节,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基准刑,特定量刑情节属于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先适用特定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特定量刑情节包括三个层面,一共12种。一是表征犯罪主体身份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二是决定犯罪形态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是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和作用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具体的调节方法如下:

1. 对于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 仅具有一般量刑情节的,各量刑情节之间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公式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3. 具有多个先适用的特定量刑情节的,各先适用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公式为:基准刑*(1

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

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

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

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各特定量刑情节之间是连乘关系。

4. 单个量刑先适用的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之间是连乘关系。公式为:基准刑*(1

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

一般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5. 最复杂的就是具有多个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方法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进行调节。公式为:基准刑*(1

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

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一般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一般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这种方式叫做部分连乘,部分相加。

下面用这个方法结合一个案例来实际计算一下。介绍一下案情,被告人A,B,C与他人预谋共同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虽然三被告人系强奸未遂,但不影响轮奸的情节成立,应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轮奸。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经过对于案情的分析,可以确定本案虽然属于轮奸,但属于犯罪未遂,且未对被害人造成物理损害,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C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在量刑上应该与其余二被告人有所区别。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和当地高院的实施细则,此案应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后确定量刑起点为11年,本案没有需要增加的刑罚量的情形。那么最后的基准刑就是12年(121个月)。

量刑情节方面,三被告人均具有的量刑情节包括(1)犯罪未遂,确定减少基准刑的40%;(2)当庭自愿认罪,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3)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15%;(4)初犯,减少10%。被告C,属于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的主犯,确定减少10%。

根据计算方法。被告A,B的宣告刑=121*(1-40%)*(1-10%-15%-10%)。被告人C的宣告刑=121*(1-40%)*(1-10%)*(1-10%-15%-10%)。

综上所述,这就是数字化量刑,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达到罪刑相适应,控制法官手里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犯罪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