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作为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但房产的不动产特性,使得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定难度。对于房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婚后出资,并取得房产产权
第一,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按当时市场价计算,不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房产价值。最后,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产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房产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产视为婚前财产。
3、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房产虽然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产升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产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产;(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5、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6、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即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