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2019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谢建明
发布时间: 2019-04-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有用益物权,没有处分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出租宅基地的,属于无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的合同无效。

综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分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所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宪法》《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