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公司某一具体项目的绩效--刘铎清
发布时间: 2019-04-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A先生是某公司高管,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手头有一项目。针对该项目,A先生与公司协商一特定比例,如公司盈利,则按特定比例提绩效,制定了绩效标准后,发给了公司老板。公司老板认可并签字,但未将表格返还给A先生。

一年后,项目结束,A先生确迟迟未能等到约定绩效的发放。A先生与老板沟通,老板称自己并未同意约定绩效的事宜。

【律师建议】

A先生寻求律师帮助,在该种情况下,A先生已保存了相应的发生绩效标准的邮件记录,并且保存了公司方面的肯定回执。另有相应的聊天记录证据证明老板确已同意并批准实施,因此可以提起仲裁,主张约定的绩效。

【案情结果】

A先生委托律师提起仲裁,公司老板主动与A先生方面沟通谈判,经过努力,最终拿回约定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