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11日,宋某与徐某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登记结婚,后宋某离家出走。2008年以来,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姜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某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
法院认为:
宋某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判定宋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分析:
该案例属于事实婚姻构成重婚,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另外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而法院也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些情形来综合认定,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会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