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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有经济补偿?--齐晓亮
发布时间: 2019-04-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米(化名)是某知名互联网公司的产品设计师,从2016年1月入职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因为受经济形势影响,加上张米工作能力平平,其表现无法满足单位发展需要,单位在1月初主动跟张米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想法,张米无奈之下,月底办完离职手续,直接将单位告上法院。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第23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7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依据第44条第一款及第46条第五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张米在单位工作已经满三年,用人单位应向张米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