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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员工遭遇非法解除,可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孙思瑶
发布时间: 2019-04-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李女士于2017年进入北京一家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同的存续期间内,与另一家酒店合并。合并后的酒店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新成立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李女士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随即该公司以此为由与咨询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此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理由:

李女士认为:新成立的公司是由于企业合并形成的,该劳动关系理应继续成立,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作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而公司主张:本公司是由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理应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李女士拒绝签订新合同,而原公司已不再存在,本公司可以解除李女士与原公司的原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公司是否可以解除李女士与原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项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成立,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不能成立。那么,企业合并是不是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呢?1995年8月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后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本案中,公司合并为新公司后,新公司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与李女士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也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公司不得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