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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对方拒不履的,能否适用强制执行?--刘学超
发布时间: 2019-05-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定金”罚则运用广泛,但法律误区仍旧不能避免。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约定及实际供货结算中将定金折抵货款,并不改变定金的性质。当事人约定将定金折抵货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因定金折抵货款而改变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性质。定金作为合同债务履行之担保,其作用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全部阶段,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均可适用。

三、合同约定了定金条款但不履行的,不适用强制执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特点,定金条款尽管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但不宜适用强制履行,因当事人无法依据一份尚未生效的定金合同而要求另一方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

四、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