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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人逃逸后拨打120并返回现场,是否会被判刑--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情:

2018年6月1日晚上,张某和几个朋友在某酒店聚会,彼此多年未见甚是想念,今日难得一聚,朋友几个一起豪饮了几杯。酒后朋友多次劝说,喝酒莫开车,张某未听朋友劝说,仍然驾驶自己的轿车回家。但是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了,张某驾车经过某政法大学门口时,由于避让对方车辆不及时,将路旁的一位行人撞到,后咨询人驾车离开,回家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尔后家人驾车带咨询人又返回事故现场,交警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对张某进行静脉抽血检查,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50毫克,张某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本案中张某作为驾驶人员,对此条法律应该熟知,同时在发生事故后,明知道已经将对方撞伤而且未实际救助,其本人也未向交管部门拨打电话报警而是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同时事故发生在车流量较大的市区,而非郊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救助,保证伤者得到及时救助。但是对于张某肇事驾车逃离后,又返回肇事现场,属于自首情节。

综上,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张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应当判处刑罚,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