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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罪与非罪:

即使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立案标准中提及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也不构成本罪,只能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另外因民事纠纷引发的闹事行为,是事出有因,而不是出于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五、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寻衅滋事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人少、偏僻的场所。

2.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

3.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拨事端,具有寻求刺激的动机; 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要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用聚众闹事的方式来要挟政府,施加压力,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六、量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