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应当立案: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罪是数额犯,数额大小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属于偶尔少数盗伐,情节不严重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可给予经济、行政制裁。
竹子以及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农民自留山上的薪炭林以及自留地、房前屋后的自有零星林木,不属于森林资源的保护范围,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擅自秘密砍伐或公然砍伐的,不构成本罪。盗窃、抢夺已被砍伐了的林木,而非处于生长过程中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也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叶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的,应当立案: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