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慧芳(化名)申请执行王建国(化名)抚养费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
申请人慧芳与被执行人王建国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结婚,于2011年12月生于一子。
随着儿子的降生,生活中的琐事日益凸显,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父母的生活差异导致各种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夫妻感情破裂。
2015年王建国起诉要求离婚,儿子由其抚养。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儿子归慧芳抚养,自2016年2月起王建国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但王建国并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孩子抚养费,而是百般推脱,机关算尽。
【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要求王建国支付孩子抚养费,但王建国把之前对付慧芳的套路故技重施,称其是王建国的弟弟王建军,执行法官请求其转告王建国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不了了之。
其后,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王建国,但王建国仍声称不是本人,而是其弟。
经查,王建国当时银行账户无存款。
后来,执行法官通过与通知申请人慧芳的沟通了解到对方就是王建国,他本人有工作,这些都是他推脱抚养费的计量。
听到电话录音后,慧芳当即表示对方就是前夫王建国。
执行法官告知王建国,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支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遂依法将王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
迫于压力,王建国只能乖乖的支付了孩子抚养费。
【法律解析】
上述案例不难看出,申请人申请执行抚养费,被执行人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属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王建国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抚养义务,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王的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更加背离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罚措施将变得更加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