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被聘用的退休人员,这五个问题不可不知(建议收藏)--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医疗及健康事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前辈在退休后选择再就业,继续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而很多单位和机构也希望自己的技术骨干和经验特别丰富的管理人员在退休后,继续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散发余热。

但是退休人员接受返聘后与原单位,或再就业后与新单位的关系还属于劳动关系吗?出现工伤该如何处理?退休人员再就业,原单位是否可以停发其退休金?退休金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被扣划清偿其债务?

下面我们就以上的问题一一进行讨论:

1.我国目前规定的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2.被聘用的退休人员,与单位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前也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地方劳动部门认为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

我们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应定性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不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例如用人单位未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无需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因此建议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务必重视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力求完整准确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方案。

3.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出现工伤该如何处理?

此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各地劳动和社保部门普遍认为因为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例如上海以前认为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2012以后不再认可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份答复中提及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出现工伤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个前提条件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难以实现。

所以,因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意外受伤的,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承担雇主责任,赔偿退休人员因此产生的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岗位时,考虑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减少单位因此面临的法律风险。

4. 退休人员再就业,原单位是否可以停发其退休金?

答案是否定的。发放退休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就业与否不能影响原单位退休金的发放。

5.退休金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被扣划清偿其债务?

只有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但必须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最后,因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政策存在差异,提示在聘用退休人员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