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网上传播”小电影“情节严重当心坐牢--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一、立案标准

一、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量达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定罪标准中二、(1)-(5)相应数额的2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定罪标准中(1)-(5)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客体

本罪犯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