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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切勿无故不到庭,否则后果会很严重--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胡某2018年4月任职于某广告公司,于2018年9月离职,任职以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9日,胡某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同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向胡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了胡某开庭时间及地点。2018年10月25日10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准时审理该案,而胡某并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胡某,胡某称自己在外出差,当天赶不到仲裁庭开庭。而该广告公司认为已经到了开庭时间,就应按时开庭,不愿意重新安排时间开庭。

最终,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决定,对申请人胡某的仲裁申请按撤诉处理。

正常情况下,当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在至少开庭5日前,将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此时,双方当事人会获得通知书中的开庭时间、地点,并应按时出庭参加仲裁活动。

若当事人未按通知书中规定参加仲裁活动,很有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1.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已经依照规定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而由于胡某的自身原因未能到庭,依法可以对其仲裁采取撤诉处理。

当事人在开庭日期由于某些原因等等情况,的确不能到庭的话该怎么办呢?

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

1.在这种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采取这种方式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