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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事案件中,关于对危险物质的认定--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李某在没有收到何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3吨剧毒化学品液氯进行出售。何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3吨液氯储存在某化工厂的仓库内。

那么,液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应当如何评价李某及何某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进行限定性规定,液氯虽不属于该解释规定的剧毒化学品之一,但液氯被列入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有毒气体,亦属于《剧毒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管限用的剧毒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有毒性物质。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何某不具有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非法向何某出售剧毒化学品液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何某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破坏化学品管理秩序,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已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了现实的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