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019学法丨刑事辩护中的说服负担--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严格意义上的“说服负担”并不单单由检方所承担,而是指英美法中证明责任双层次理论之“在法官列为诉讼争点之后,向陪审团证明本方待证事实存在的责任”。该证明责任由任何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并由法官作出最终裁断。这种证明责任主要存在于对抗制和陪审制制度背景下,虽不能“拿来主义”,但操作技巧和效果体现具有一定的借鉴性。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要由公诉方承担,即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并展示控方证据,论证其主张所依据的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正是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使得许多辩护人认为只要坐等公诉方证明即可,从而掉以轻心。事实上,辩方也应时刻准备着承担相应的说服负担。这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在公诉方承担了相应的证明责任之后,辩护方提出积极抗辩事由。一方面,辩护方需要论证公诉方是否完全承担证明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另一方面,辩护方还要为自己主张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实践中,前一部分是大多数辩护人所攻击的焦点,但往往忽视了证明责任的承担。

除了提出积极抗辩事由,在使用推定规则的刑事案件中,辩护方还要承担标准更高的证明责任。最典型的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罪。在这个罪名中,公诉方只需要对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人所占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存在悬殊。此时,证明责任转移,由辩护方举证推翻推定事实,即证明合法收入之外所占有财产的合法来源,并在无法证明之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要更为积极地搜索相关证据,而非消极意义上的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