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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误区:丧偶儿媳不能继承公婆遗产?足够孝顺同样有份--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爱国(化名)和宋青(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远与张菲(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王赛男16岁出国留学,未婚未育。王远于2014年去世,王爱国与宋青于2018年相继去世。女儿王赛男出国留学后在国外定居生活,未曾回家,也未曾给与父母经济上的照顾,仅在父母去世后才回国进行悼念。在王远去世后,张菲带着女儿再婚,但同时主动承担着照顾公婆的义务。王爱国和宋青去世后留有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且未留遗嘱,为此,女儿王赛男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外甥女要求平均分配该套房产,张菲作为丧偶儿媳,咨询律师是否合理,自己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律师认为】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可以看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一方面是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不具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行为的褒奖,另一方面也是对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惩戒。

就本案中张菲咨询律师自己是否可以继承遗产之问题,律师意见如下:对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前提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这一前提中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隐含之意在于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义务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本案中,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王赛男留学出国后并在国外定居,从未回过照顾过父母,也未给与父母经济上的照顾,其行为属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形。张菲在王远去世后主动承担照顾公婆的义务,属于尽了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情形。故,在王爱国和宋青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继承人的范围内分配遗产。张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王赛男未尽赡养义务,可不予分配遗产,孙女可按照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王远之位继承王爱国和宋青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