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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抄袭别人的包装装潢的法律后果--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各种假冒行为,一些企业往往不是直接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侵权模式,部分商家甚至误以为只要不适用他人的商标就不构成侵权,但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也是法律保护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关于商品知名度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