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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不是有虚开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社会实践推动法治进程,税收改革也必将引发人们对税收犯罪的新思考。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国家税款损失严重。因此,对于该罪的研究具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 什么是虚开?

首先,虚开有4种方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无论哪一种方式其表现形式均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举几个例子:卖的是电脑,开的是手机的发票;卖了3台电脑,实际上却开了4台的发票;电脑卖给了甲,开票却开给了乙;总结起来,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就是这些,不会存在有其它情况,听到这里大家是不是都能联想起自己的行为,是的,你或者你的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都会存在虚开的行为。这里告诉大家也不要害怕,虚开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 是否有虚开行为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这就意味着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税收制度,其本质上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如同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泄私愤或者其它个人目的一样,是一个目的犯。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发票本身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行为人虚开这些发票无法凭票直接骗取国家税款。

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例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的行为;为了平账需要;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业绩需要等目的。这些行为虽然也存在着虚开的行为,但是它们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也可以这么理解,这些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不好通过外在行为确定下来的。对于这些均不能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所以,实践中对于这个罪名的定性必须查清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三) 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

前述论证的是定性问题,下面来说一下如果你很不幸,被公安机关查清了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接下来该怎么办?其实最重要的就是数额问题,这里先要进行两个概念的讲解,即销项税与进项税,简单的来说,进项税是企业买东西时记在采购总价中的增值税款,销项税是企业向外卖东西时收到的销售总价中的增值税款。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那么,行为人虚开销项发票后,为了抵扣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即“虚进虚出”的情形下,不应将虚开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累计计算,而应当按照销项与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进行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数额=被骗取的数额-侦查终结前已经追回的数额。税务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向行为人追缴被骗的税款能够追回的,对该部分不宜作为损失数额计算在内。另外,还应当将行为人或其家属退赔的数额,以及税务机关向开票单位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先收取的税款部分从中予以扣除。

今天先介绍这么多,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能够规范缴税行为,避免刑事风险,待下一个专题来具体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