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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张先生婚前买了一套房,价值500万。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结婚6年后离婚,在离婚析产过程中,就张先生婚前购买的该套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呢?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张先生将该房出租2年,收货租金10万元;此后,张先生又将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作经营生意,获得分红20万;后张先生退出合伙,收回房屋。此后不久,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800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将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1)孳息;2)自然增值;3)投资收益。除投资收益外,其他两项仍未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张先生出租房屋所得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得20万应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自然增值300万应为个人财产。

但实践中,如果另一方尽了主要管理义务,法院也有可能会将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