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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王洁
发布时间: 2019-07-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8年年底,北京市绿色大地地毯有限公司(化名)通过分销商卖给消费者张某(化名))一块大小为15m*5m的地毯,价值5268.8元,三天后,张某向公司业务人员反映地毯甲醛超标,但公司地毯在出厂前已全部经过国家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检测证书。后张某自行将质量争议地毯送去检验,但在检验结果未出前,其多次在北京市地毯销售市场一个十分有影响力的微信群里大肆宣扬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恶意毁坏公司名誉,使公司在北京的销售市场受到严重冲击,销量一度下滑。

【律师分析】

声誉之于企业,如水之于鱼。良好的声誉作为公司软实力的重要体现,间接为企业产生着源源不断的经济效益。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地毯销售市场有影响力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司地毯存在质量问题、检验不达标等信息,对公司的经营已产生实际不良影响,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聘请律师介入,及时发布官方文件,对事件进行详细说明,走法律程序,消除影响,挽回名誉。另外,在网络信息大爆发的时代,推荐企业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体系,尤其是小微企业,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及时规避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