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2019,起诉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一般会根据3个原则酌情而定--王磊
发布时间: 2019-07-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

具体来说,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农村,有很多人办了婚礼,但是还没领结婚证,也有些是年龄太小就结婚了,领不了结婚证。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双方还不属于夫妻,这时候不管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都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法律也是支持的。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是并没有共同生活,双方也就没有成为事实上的夫妻;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了结婚证,但是能明确没有共同生活的,仍然会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大家更注意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所以就会有的夫妻先领了结婚证,但由于还没有办婚礼,所以没有在一起生活。如果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同意离婚了,那么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也必须返还,这也杜绝了有人想骗婚,拿了彩礼一走了之的情况。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在农村也比较常见,很多地方,彩礼都非常的高,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为了娶个媳妇,倾家荡产可以说一点都不夸张。对于男方来说,给了彩礼,父母养老的钱都没有了。如果因为高价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那么如果双方离婚,这个彩礼也是可以返还的。不过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绝对的困难,是指依靠自己的力量没有办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种情况,而不是相比有钱人,自己生活比较困难就能要求返还彩礼。

诉讼中返还彩礼应坚持平等、过错、酌情返还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