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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民法领域中的无因管理之债--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民法领域中,债权的产生方式有4种,分别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而在实践中,比较少见的就是无因管理之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什么是民法领域中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而无因管理最主要的三个法律特征简单概括分别是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所以说向要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困难的,现在读者们了解了什么是真正的无因管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