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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法中,关于服刑人员申请假释的相关条件--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不得假释的情形: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没有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