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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向李某借款300万,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还本付息330万。双方去公证处将该借款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张某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届时债务人张某同意被强制执行。借款协议签订后,李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张某到了还款期以后却没有还款。李某以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借款协议。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所以,本案可以向张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向张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