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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电商法出台后,经营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发展,电子商务行为也收到国家的重视。在这种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法》自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普通消费者对于何种行为属于《电子商务法》保护范畴存疑,对于电商平台而言,自己的经营模式是否纳入了电商法的内核尤为重要。此文就对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合同订了的效力: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支付方式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