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借款利息约定无效,难道利息就不用给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因市场经济低迷,张某公司资金紧张,于2018年8月1日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2%,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28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如逾期不还款,自愿按借款的15%计算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当日李某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张某,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期限期满后,李某资金困难无法如期还款,此时张某应如何起诉?

律师点评:

因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借条有效,李某应清尝对方该笔借款。此外对于利息,双方只约定借款利率为2%,但是未约定是年利率或是月利率,故双方对利息的约定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张某又没有定期定额向对方支付款项,无法形成一定的规律,则无法认定双方利息的约定情况,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本案中,张某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李某,如期间张某曾向李某还款部分,应根据先利息后主债务的顺序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