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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征收,一宅多户应当得到合理补偿的4种情形--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1、宅基地的无偿性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性、福利性的。

2、宅基地的继承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即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村民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得到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的征收补偿

在实践中确实客观存在着“一户多宅”现象。征收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应当得到合理补偿:

①、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宅基地合法买卖形成的一户多宅;

③、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④、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