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帆公司(化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某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经过法定程序,最终选出汪林(化名)、黎明(化名)为公司董事,张琪(化名)为公司监事。后经调查发现:汪林曾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3年3月才被刑满释放;黎明曾担任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因违法于2003年5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且黎明对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事负有个人责任;而张琪呢,本已担任丰帆公司的总经理一职。那么汪林、黎明和张琪三人是否可以依照本次选举结果,担任丰帆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呢?
本案中汪林、黎明和张琪三人均不能担任丰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本次选举应属无效。
理由是:汪林刑满释放未满5年,依法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黎明曾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且黎明负有个人责任;张琪因为是丰帆公司的总经理一职,本就已是公司的高管,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兼任监事一职。因此,上述三人的情况均违反了《公司法》第146条对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规定,本次选举属无效,A公司可重新召开股东会选举。
丰帆公司(化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某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经过法定程序,最终选出汪林(化名)、黎明(化名)为公司董事,张琪(化名)为公司监事。后经调查发现:汪林曾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3年3月才被刑满释放;黎明曾担任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因违法于2003年5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且黎明对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一事负有个人责任;而张琪呢,本已担任丰帆公司的总经理一职。那么汪林、黎明和张琪三人是否可以依照本次选举结果,担任丰帆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呢?
本案中汪林、黎明和张琪三人均不能担任丰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本次选举应属无效。
理由是:汪林刑满释放未满5年,依法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黎明曾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且黎明负有个人责任;张琪因为是丰帆公司的总经理一职,本就已是公司的高管,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兼任监事一职。因此,上述三人的情况均违反了《公司法》第146条对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规定,本次选举属无效,A公司可重新召开股东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