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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代购的真眼药水,咋还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回顾】

某日,笔者的一位朋友致电求助:原来,朋友的表哥大洋(化名)和嫂子小溪(化名)两口子开了一家淘宝店,专门售卖从境外代购回的“洋货”。经过几年的辛苦经营,小店做得风生水起,生意日渐红火。可不料最近小店卖的某款从日本代购回国的眼药水,却给他们带来了麻烦。警察在经过现场搜查小店仓库后,认为大洋和小溪售卖的日本X牌眼药水系“假药”,最终以大洋和小溪涉嫌“售卖假药罪”将两口子刑拘,现押于某区看守所。笔者的朋友不禁问到:我哥和嫂子卖的这款眼药水是从日本代购回来的,品质没问题,肯定是真货,咋就成了涉嫌“销售假药罪”呢?

【律师分析】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对于药品销售也是严格监管的。根据法律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对于进口药品必须获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否则按照假药论处。这与药品本身的真假、品质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大洋和小溪两口子售卖的这款日本代购回的眼药水在日本属于“第二类医药品”,也属于进口药品。它在我国没有获得食药监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理应按假药论处。大洋和小溪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在淘宝店线上公然进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律师建议:

家属在得知亲人被刑拘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及时了解案情并会见当事人,或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