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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法》:“退休打工族”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胡某为某公司员工,2017年7月,胡某年满60周岁,公司决定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为胡某办理退体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公司返聘胡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2018年7月,公司劳动用工整顿,要求胡某办理相关交接后离开公司。胡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双方非劳动关系,劳务合同亦没有相关规定,因而拒绝支付。双方起争执,胡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以胡某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双方纠纷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胡某退休后经公司返聘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公司要求其离开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在劳动者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限时,即丧失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主体资格,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终止,即使其仍然能够从事一定的劳动,但其已不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于胡某非适格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双方纠纷亦非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胡某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及劳务合同的约定来主张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