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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发生纠纷,小股东有“计”可施--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自2014年国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以来,全国各地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间、企业与股东间产生的各类经济纠纷,尤其是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各类出资纠纷、债务纠纷,甚至经营管理类纠纷,给不少投资者平添了烦恼。其中尤以中小股东最受困扰,平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不甚了解,对关键的财务账目更是稀里糊涂,一旦与其他股东发生纠纷,想最大程度争取自己的权益,往往无计可施,到底该如何救济?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股东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司状况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从这条可以看出,表面上是股东有知悉公司各类材料的权利,实质上则是法律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甚至质询或建议的权利。所以,股东要利用好这项权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实上,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股东权利。当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乃至即将对簿公堂,个别股东苦于无法取得有利证据而无法维权。此时,就可以利用股东知情权这一有利工具。由于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法院多数情况下也都会支持的。当然,不排除例外情况。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可见,《公司法》在切实维护股东知情权这一基础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适度的限制,这也是为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在实践中应当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