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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从证据的定义角度审查电子数据证据--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首先,证据从外观形态上表现为材料,是客观存在、并能为人所主观感知的物质实体,为证据进入法庭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证据从内部呈现上记载了特定案件事实,是证据功能发挥的核心意义所在。因此,证据通常由证据载体及证据事实两部分共同组成。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据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数据。从证据载体角度上看,电子数据又包含外部载体和内部载体。以调取的手机中存储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例,手机作为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外在物理表现形式,属于外部载体,而相关聊天记录的文字内容,是该证据的内部载体。在对该证据进行载体层面上的审查时,一方面要审查手机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包括扣押、封存手机这一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另一方面要审查文字内容的可靠性,防止内容被篡改、删除和增加,包括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冻结电子数据等。而在对证据进行事实层面的审查时,既要审查所呈现事实是否符合经验和逻辑,同时还要与其他证据事实进行印证,以使全案排除合理性怀疑。从证据三性的审查角度而言,真实性包含证据载体和证据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意指证据载体的合法性,而证据的相关性则审查的是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