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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为老太养老送终,老人女儿:我妈说过财产都归我--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阿姨丈夫早逝,三个子女由她一手带大;

长子与儿媳于2004年结婚,生有一子;

次子因意外事故造成精神疾病,被送往精神病医院长期治疗;

2008年,长子突发疾病去世,儿媳不仅要抚养孩子,还要照顾多病的王阿姨;

三女儿甚得母亲喜爱,一直留学美国;

2018年2月王阿姨因脏脏病突发被儿媳送往医院,期间数月,儿媳悉心照料,无奈病情日益严重,于半年后死亡;

在处理王阿姨遗产时,三女儿归来,称王阿姨去世前层给她来过电话,称其死后财产由三女儿全部继承。

●●核心问题●●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有三个:

1、王阿姨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儿媳能否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3、案例中,孙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解析●●

1.三女儿称王阿姨去世前曾在电话中称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她个人继承,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做出,且应当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显然,王阿姨口头医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且《继承法》另有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现在遗嘱中没有给次子留有相应的财产份额,显然不合理。

2. 儿媳要求继承王阿姨遗产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是合理!《继承法》中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本案中王月的儿子张孝玉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案是可以的!长子突发疾病死亡,作为孙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