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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买车过程中,汽车销售欺诈行为与质量瑕疵的区别--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奔驰维权”事件的发酵,汽车销售中越来越多的问题曝光在社会公众视野内,并且对自己购置的汽车出现问题,消费者会一股脑的都主张“退一赔三”,但是就“退一赔三”条款的欺诈行为与质量瑕疵两种法律问题的区别并不清楚。那究竟什么是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欺诈行为?什么情况只是质量瑕疵?我们通过下面一个实际案例分析。

2016年8月,王先生花了8万,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三厢轿车,新车到手一个月后,王先生突然发现方向盘轻微抖动,于是前往4S店进行咨询,意外发现该车在6月20日(即汽车交付之前)就已经进行过维修,维修记录载明 “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显示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随后,王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以自己受到欺诈为依据,主张“退一赔三”。一审判决,原告王先生将车辆退回该品牌销售公司, 汽车销售公司按照购车款的三倍价款,进行赔偿,赔偿原告24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问题一:消费欺诈如何认定?

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从而使消费者错误的签订销售合同。对于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对销售前就已经知晓的车辆保险杠有瑕疵,并对该处瑕疵进行修补,但在出售时并没有告知消费者王先生,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前并不知悉自己购买的新车存在瑕疵,误以为是新车从而订立买卖合同、受领车辆,显然构成欺诈行为。

问题二:什么是质量瑕疵?

对于销售公司不能在销售前就知晓或预见的车辆在售出后出现的瑕疵或故障,都是属于汽车的质量问题,而汽车的故障是不是属于汽车的质量瑕疵,也是需要专门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鉴定得出“是否是质量问题”以及“怎样的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