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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去世,如何凭老人留下的赠与合同取得房产?--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爷爷与金奶奶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大儿子、二儿子、小女儿,金奶奶于1979年10月17日去世,张爷爷于2012年9月24日去世。

2011年7月14日,张爷爷、大儿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的见证下出具《赠与书》,并由该公证处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公证书,其中赠与人为张爷爷,受赠人为大儿子,内容为:“赠与人张爷爷在北京X号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XX**号)。该房产属于张爷爷个人所有。现张爷爷与其儿子大儿子经协商一致,达成赠与合同如下:张爷爷自愿将上述房产全部赠与儿子大儿子所有。大儿子表示接受赠与。”现涉案房屋由大儿子居住使用。

案件分析:

涉案房屋系张爷爷在金奶奶1979年去世后于1998年购买,并登记在张爷爷名下,对此各子女均认可,涉案房屋由张爷爷个人所有。张爷爷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公证赠与合同,张爷爷与大儿子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张爷爷负有向大儿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现张爷爷已去世,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该赠与合同存在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故其他子女基于法定继承,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同时,各子女亦继承了张爷爷的赠与义务。因此,基于公证赠与合同和继承法律关系,大儿子与二儿子、小女儿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二儿子、小女儿作为房屋权利人之一和赠与合同债务人,应当协助大儿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亦不涉及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涉案房屋经赠与后,目前无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合同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且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大儿子主张房屋过户具有一定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