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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年龄不够,用姐姐的名义与男方登记,现在想离婚,怎么办?--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贾当初因年龄不够,遂用小贾姐姐的名义与男方一起办理了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后因纠纷欲起诉离婚,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登记结婚中有时候会出现实际办理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形,有的只是年龄或身份瑕疵,有的是刻意隐瞒,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结婚登记后,当事人认为该婚姻无效的,能否提起诉讼,该提起何种之诉?

一、案由选择问题。起诉婚姻无效抑或是起诉婚姻登记瑕疵?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有4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当事人以上述四种法定无效婚姻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因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瑕疵婚姻登记期间,当事人可以就同居关系期间子女、财产等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起诉人员资格问题。

(一)、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依法具备诉讼主体身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

有关问题的答复》,当事人以外的近亲属亦有权提起诉讼。

综上,关于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不能与男方取得婚姻登记的补正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分割。

综上,婚姻登记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项权力职能,仅仅体现国家对婚姻关系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婚姻效力则体现婚姻法关于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依法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以保护当事人间关于子女、财产等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