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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具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之特征。其中的“其他手段”是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其中,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系基本行为特征。同时还要注意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实施的行为需系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全部仅是违法而不构成犯罪,则意味着其实施的行为要么部分违法部分犯罪要么均属犯罪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6号“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中”判决如此论述:“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以焦海涛为首的犯罪组织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中仅涉及寻衅滋事罪一个罪名。指控的20起犯罪事实中,有12起是该组织实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11起暴力拆迁引发的寻衅滋事和1起因焦海涛为承揽工程而实施的寻衅滋事。指控的犯罪行为虽然在次数、手段上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但应当看到,焦海涛等人是因为中央花园项目才聚集在一起,但他们并不是依靠非法手段获得该项目征地拆迁业务,而是受项目部雇佣从事暴力拆迁活动。除了中央花园项目,焦海涛等人并未染指其他拆迁工程,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具有特定性,只需要采用暴力、威胁、滋扰手段迫使项目征地范围内的住户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即可,不需要实施其他更多性质不同的犯罪来制定西平县拆迁行业的从业规则或者影响当地与征地拆迁无关的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这一点,也可以反过来证明焦海涛等人只是依附于中央花园项目,通过配合征地拆迁牟利。截至被公安机关查处之时,其既没有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的意图,也没有以非法控制为目的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这也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在认定上应综合法律所规定的各要素标准,而不能“一刀切”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