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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8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小王、小花两个子女,90年代离婚后,小王归老王抚养,小花归前妻抚养。数年后,老王与范美丽再婚,范美丽与前夫的孩子小范随二人一起生活。老王因多年从事慈善工作,又与范美丽一同收养了一个孤儿欢欢。

上述案例中,涉及亲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家庭成员间的继承关系是怎样的?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系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实不管是子女还是兄弟姐妹,在法律上都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亲子女、亲兄弟姐妹,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和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故在本案中,欢欢与小王或小范之间,系养兄弟姐妹的关系,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假设欢欢之前有亲兄弟姐妹,然而被老王收养后,其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至于小王和小范之间,属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小花和小范之间并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或继兄弟姐妹)与养子女(或养兄弟姐妹)不同的一点在于: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而养兄弟姐妹则不可。

另外,养子女和继子女的代为继承亦不受影响,具体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