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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真的有效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05年,小宇通过婚介中介介绍,与小白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甚好,并生有一子。后来因家庭矛盾,小宇于201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半年后,小宇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小白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小宇履行夫妻之间的约定。小白出示了小宇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三份。

第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作出对不起妻子的事(指外遇),将对小白赔偿违约金5万元”。

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

(1)“若双方提出离婚,小宇需支付小白、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半。房屋产权归小白所有。”

(2)“如小宇提出离婚则需向小白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3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我国《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烟制度规定,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

小白要求小宇承担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赔偿5万元和30万元的主张,因小白无法证明小宇有过错,其主张于法无据,故法院未给予支持。另外两份承诺,内容均为小宇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小宇则应给付小白和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或30万元以及对房屋分割问题的约定,实质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亦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小白抚养,小宇每月支付托养费2000元。

【律师说法】

忠诚协议有效与否,与协议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由于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以获赔偿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如本案的第一份承诺书;以限制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如本案的后两份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