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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及其子女的继承权--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老王和爱人已年迈,独生女A与女婿B结婚十年,育有一子C,2013年某天,女儿A不幸去世,女婿B心疼老两口无人照料,替亡故妻子承担起赡养二老的义务,去年B决定再婚,和再婚妻子一起担负起家庭的重任,今年年初,老王的爱人去世,留下一套房产,B和C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如何认定B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若B对老王及其爱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B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论其是否再婚,均不影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

而对于C来讲,系代为继承人,即使C的父亲(B)取得了继承人的资格,但是基于尽了赡养义务而取得,不影响C代为其母亲(A)继承相应的份额。

故本案中,B和C均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