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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钱款要注意:仅“押房本”,绝不借钱--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年2月王然(化名)向朋友宋冉(化名)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6个月。王然将自有住房的房本交给宋冉保管,以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借款期限届满后王然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宋冉将其起诉,在诉讼中准备查封王然的房产,此时王然名下已无房产。最终宋冉赢了官司,损失了钱财。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然向宋冉交付房本的行为只能起到证明借款时其名下有房的效果,不存在房屋抵押,宋冉就房屋享有优先权的效果;更达不到宋冉控制房屋,王然无法出售房屋的目的。

首先,不动产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后生效。仅交付房本不是抵押登记,对涉案房屋宋冉不享有优先权。

其次,房屋买卖需要房本和产权人(或受托人)到场方能交易过户。王然可以对涉案房屋原房本进行挂失并补办。其本人持有补办的房本就可以进行房屋交易。房屋交易价格不低于市场指导价的70%且买受人善意购房就会构成善意取得。售房款较房屋而言很难控制,因此宋冉赢了诉讼,赔了钱。

切记,房屋不做抵押登记等同于无,决不能仅因此而借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