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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以下6种离婚约定,写在离婚协议中也无效--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19-11-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王秀芳(化名)不堪刘建业(化名)的长期家暴,提出离婚,刘建业始终不同意。

经过双方家人的多次阻拦和劝说,刘建业同意协议离婚,但出于自己对秀芳的感情提出一个要求,要求“秀芳在与其离婚后3年内不得再婚”,急于逃离家暴,秀芳答应了刘建业的要求。

离婚后一年,秀芳再婚的消息被刘建业发现,刘建业状告至法院,法院认定该协议条款无效,驳回其请求!

很多离婚夫妻在面临离婚时,没有复杂的财产情况往往会选择自拟协议离婚。关于离婚协议自拟,有以下几个法律要点需要注意:

1、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但跟一般的协议不同,离婚协议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2、离婚协议中六类约定无效

✘无效约定①: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无效约定②: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无效约定③: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无效约定④: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无效约定⑤: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无效约定⑥: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