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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自书遗嘱由于时间久远无法鉴定如何处理?--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19-1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自书遗嘱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其他继承人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遗嘱并非本人书写,此时涉及笔迹鉴定问题,而笔迹鉴定需要提供同时期的签字作为鉴定的检材,因为时间久远很多案件找不到合适的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方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此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实质意义。但如何对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实践中认识不一致。实务中,许多法官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对真实性表示异议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笔者认为,遗嘱属于私文书证,从书证证明内容的利益归属和对真实性证明能力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公平。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是导致案件最终走向的关键性因素,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便能够有统一认识。

另外,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系证明责任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一句后半段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从广义来讲,对比样本也应当属于证据,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拒不提供方承担不利后果。